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共产党靖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共靖宇县纪委靖宇县监察委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执法执勤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供安全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靖宇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靖宇县县直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用于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等公务用车按照《关于公务用车使用中相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使用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车辆使用和管理坚持“确保安全、有利工作、注重节约”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成立车辆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车管小组,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车管小组原则上由3人组成,具体负责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车辆主要用于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等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  县区(靖宇镇城区)以内的一般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另行派车。

第八条  凡城区以外的一般公务活动,按照《靖宇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章  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车管小组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车辆登记,统一定点加油,统一调度使用,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保险。

第十条  严格用车流程,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具体流程如下:

1.填表:各室(部)按照实际用车需求,如实填写《靖宇县纪委监委执法执勤用车派车单》(附件2,以下简称《派车单》)。

2.正常审核:正常审核的用车实行一事一请制度。各室(部)主任(部长)或负责人对用车申请、车辆使用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相关规定对《派车单》审核签字,上报分管室(部)副书记签字。

3.特殊审核:办理留置案件的室部,用车时限为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经室(部)主任(部长)或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签字。因工作需要,请用车满一个月后需要续请的,重新履行上述用车程序。

4.派车:《派车单》由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室(部)用车人将其交到车管小组,车管小组安排车辆。

5.出车: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后须第一时间联系用车人确认出车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执行出车任务。

第十一条  每个办案组原则上派一台车辆保障,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车辆的,须经申请用车室(部)主管副书记与主管办公室副书记研究确定,并履行相关申请用车手续。

第十二条  落实文明安全用车责任。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在用车过程中,用车室(部)主任(部长)或负责人是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驾驶人员出车前要仔细检查相关证件和车辆状况,归位后搞好车辆保洁、油箱加满,认真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须及时向车管小组说明。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车辆指定地点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在上班时间,未外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或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派出的车辆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或办公室指定地点的,用车人要负责指定车辆具体停放地点,并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县区内加油实行“加油卡”加油,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驾驶员凭卡加油,并填写《靖宇县纪委监委加油卡记录表》(附件3);县区内需要现金加油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车管小组要根据加油记录,定期与《使用记录表》内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辆的耗油情况。

第十五条  车管小组定期对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验车辆保险、年检、违章等情况,及时办理保险、年检等事宜。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原则上实行ETC卡计费,ETC卡外产生的过路过桥费报销实行一次一报,不得累积多次票据报销。所有票据需与车型、车号相符,且时间、地点与出车时间、地点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七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或更换零部件,驾驶员需填写《靖宇县纪委监委车辆维保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分别经驾驶员、车管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的,需补填《申请表》并履行手续。维修后,车管小组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驾驶员、车管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分别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后,交由车管小组保存。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车管小组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程序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要及时向车管小组说明,按照程序经批准后维修,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费用,原则上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车管小组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原则上与所开车辆相对固定。确因工作需要,非固定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须经用车室(部)主任(部长)或负责人同意,并报车管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听从调度,服从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车管小组成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驾驶员实行考勤打卡制度,考勤打卡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严格执行酒后禁止驾车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由驾驶员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和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驾驶员立即停车。2.驾驶员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打开车辆危险警告灯、按要求放置好警示牌。3.驾驶员保护现场。4.驾驶员迅速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伤员须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5.用车人向申请用车室(部)主任(部长)或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用车室(部)主任(部长)或负责人向分管副书记报告。6.驾驶员向车管小组组长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7.车管小组组长向办公室主任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8.办公室主任向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报告。

事故处理后,驾驶员要认真进行反思和总结,学习相关交通法律和法规,并写出书面材料。车管小组将此记入考核日志,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严禁无《派车单》出车,严禁车辆私用私驾,严禁将车辆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子女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车辆需回场停放。驾驶员每日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必须回场停放,机关车辆要停放在委机关院内车库。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夜间10点以后仍无法停回停车场或第二天早晨6点钟之前需要出车的,经车管小组组长同意后,在确保车辆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外停放。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管小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靖宇县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