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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1
为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靖宇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八不准”: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2.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白山市委和靖宇县委实施办法。
3.不准违反规定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
4.不准以案谋私,干预、插手、打听、泄露问题线索受理、处置及审查调查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6.不准打着纪委监委旗号耍威风、搞特权、办私事。
7.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社交、娱乐活动。
8.不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